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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贪污案)(公开版)_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青检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女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41988********,汉族,大专文化,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镇人民政府医保岗原聘用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县,住址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犯有贪污罪,2020年9月18日被吉安市青原区监察委员会执行留置措施;本院决定,于2020年925日被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7日被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安市青原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李**利用担任吉安市青原区**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现**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医保岗位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镇村民上交的医保费和村民医疗报销款共计142494.04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李**涉嫌贪污**镇村民上交的医保费共计123150元

(1涉嫌贪污**镇**村村民上交的2019年医保费62360元

**镇**村委会干部罗**(**村**自然村片长,负责代收代缴村民医保费)在收取了**自然村第一批66户239名村民缴纳的医保费共计62360元后,于2018年12月28日到**镇政府与李**核对参保人数和金额。核对无误后,罗**向李**咨询这笔医保费的上缴事宜,李**答复罗**应去青原区医保局缴入医保专户,并谎称自己第二天会去青原区医保局开会,可以帮罗**代交。出于对李**身份的信任,罗**同意后通过手机银行将该笔医保费转账到李**提供的建设银行尾号1129(xxxx9)账户。到账后李**未把医保费缴入医保专户,而是转入自己账户将医保费截留。之后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在医保系统中为村民建账、划账,使之均成为参保状态,掩饰其截留行为。李**将这笔医保费中的43000元转账给丈夫刘**,用于支付贷款购买汽车的首付款,其余医保费被其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

(2涉嫌贪污**镇村民上交的医保费13130元

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期间,**镇有村民因无法正常缴纳2020年医保费,到**镇政府医保窗口咨询李**。这些村民无法缴纳的原因分两种情况:一是部分村民漏缴了2019年的医保费。这些村民医保费由村干部代收代缴,由于各种问题没有进入青原区医保专户导致漏缴。李**知晓此种情况后联系村干部,谎称会帮忙上交医保费,在收到村干部转账后将医保费截留据为己有。二是部分村民实际已经缴纳费用,但在医保系统上2019年没有建账划账成功。李**查询医保系统后知晓村民实际缴费情况,故意询问村民是否中断缴费或没有缴过费,如果村民记不清,便欺骗村民让其重复缴纳已经缴纳过的费用,之后将重复缴纳的医保费截留据为己有。期间共有郭**等23户44名村民请李**帮忙缴纳医保费,并通过微信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交给李**医保费18430元,李**仅代缴13名村民的部分医保费5300元,将医保费13130元截留据为己有。同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在医保系统中为村民建账、划账,使其均成为参保状态,掩饰其截留行为。截留的医保费被其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

(三)涉嫌贪污村民医保费47660元

李**在从事医保工作中发现,只需在医保系统给村民缴纳2020年的医保费,不用全部补缴往年医保费,也不会影响村民正常的医保报销。于是其在收取村民医保费后,除了缴纳2020年医保费外,随机选择部分年份为村民建账并缴纳医保费,以掩饰其截留医保费行为,其余年份村民上交的的医保费被其截留据为己有。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期间,李**采取上述手段,在收到**镇刘**等59户118名村民以微信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支付的医保费101250元后,只代缴了118名村民部分医保费共计53590元,其余医保费47660元被其截留据为己有。同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在医保系统中为村民建账、划账,使其均成为参保状态,掩饰其截留行为。截留的医保费被其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

二、李**涉嫌贪污村民医疗报销款19344.04元

李**在为村民办理医疗报销手续,提交村民的医疗费报销资料到青原区医保局之前,需要填写一张《青原区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结算表》,表上需要填写报销人的姓名、银行账号、手机号等信息,用于之后医疗报销款的准确拨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以下手段把村民医疗报销款截留:一是填写报销人账号时故意将银行账号错写,导致青原区医保局无法正常拨付村民的医疗报销款,之后再向青原区医保局工作人员提供其公公刘**的农商银行尾号3868(********)的银行账号、二嫂刘**农业银行尾号9476(********)的银行账号,青原区医保局就会将村民的医疗报销款拨付到其提供的银行账户上;二是填写报销人银行账号时直接填写其丈夫刘**农商银行尾号5424(********)的银行账号,青原区医保局就会将村民的医疗报销款直接拨付到其丈夫刘**的银行账户上。以上三个账户收到青原区医保局拨付的医疗保险款后,李**将医疗保险款取现或转入自己的账户。由于报销人不清楚自己能否成功报销和报销金额,当报销人询问李**报销情况时,李**便编造理由欺骗报销人,之后或全部截留其医疗报销款,或部分截留后将其余报销款转入报销人银行账户。其通过上述手段,截留村民钱**、曾**、曾**、钱**、蔡**、李**、朱**、徐**等8人的医疗报销款共计19344.04元。

被告人李**在犯罪事实未被监察机关发现以前,主动到监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退还所有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肖*、张*等人的证言;四、被告人李**的供述和辩解;五、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在担任吉安市青原区**镇人民政府医保岗工作人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镇村民上交的医保费123150元、医保报销款19344.04元,共计142494.0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罗哲孟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有关涉案款物情况:2020年7月15日至9月15日,李**退回**镇村民钱日繁、曾富梅、曾圣棋、钱浩城、蔡传华、朱志春、李德贤和徐根英等8人医疗报销款共计19344.04元;2020年8月3日至8月25日,李**为**镇刘**等59户118名村民陆续补缴医保费47660元;2020年8月16日,李**主动上交截留的**镇**村村民医保费62360元和截留村民的医保费13130元至**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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