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6〕36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63********,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本届**乡人大代表。1984年12月至2007年4月任临泉县**乡**村村主任,2007年4月至2007年9月任**乡**村总支委员,2007年9月至2008年3月任**乡**村总支第一书记,2008年3月至2015年11月任**乡**村支部书记,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乡**行政村寨内**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16年1月15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6年1月29日经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6年3月29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6年5月13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部门经补充侦查后于同年6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罪
1.2009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李某甲在协助临泉县**乡政府收取耕地占用税时,利用职务便利,采取多收少交、不交的手段,收取李某乙7000元,姚某某15000元,李某丙10000元,李某某15000元,赵某某16000元,李某戊10000元,宋某甲和王某某50000元,宋某乙15000元,李某戌18000元,李某庚17000元,李某辛16000元耕地占用税,合计189000元。分别开票上交6000元、3000元、6000元、4000元、2000元、0元、40000元、5000元、4000元、4000元、2000元,合计76000元。余款113000元被其贪污。
2.2007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李某甲在协助临泉县**乡政府收取社会抚养费时,利用职务便利,采取多收少交、不交的手段,收取李某戊5000元,李某辰9000元,李某巳8000元,刘某某9000元,李某午12600元,胡某某15000元,马某某12000元,李某未12000元,李某林10000元,李某某19000元,李某强10000元社会抚养费,合计121600元。分别开票上交4000元、6000元、7000元、7000元、10000元、10000元、5742元、0元、0元、0元、10000元,合计59742元。余款61858元被其贪污。
3.2010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李某甲在协助临泉县**乡政府开展危房改造工作时,利用职务便利,虚构危房改造户,骗取危房改造补偿款。分别以周某甲、李某思、李某奎、李某榜名义,骗取补偿款11000元、10000元、9000元、9000元,合计39000元,被其贪污。
4.2013年,**乡政府要求行政村开展土地流转,被告人李某甲和村支部委员李某贺计议,以李某贺名义申请土地流转项目,骗取土地流转补助款145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耕地占用税税证,社会抚养费收据,打款凭证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李某未、李某贺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受贿罪
1.2013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李某某协助临泉县**乡政府实施美好乡村建设,利用职务便利,四次向承建商徐某某索要现金10万元,向柳某某索要现金1万元。
2.2013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李某某协助临泉县**乡政府开展危房改造工作时,利用职务便利,向宋某丙索要现金2000元,收受周某乙现金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危房改造申请书,汇款凭证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宋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临泉县**乡**行政村支部书记期间,协助**乡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利用职务便利,贪污228378元,数额巨大;其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向他人索取和收受贿赂116000元,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涛
2016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6张;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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