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5196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州市海珠区**道**号**房,现住地为广州市海珠区**道**号**房。2019年6月19日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以被告人李某某身体有病为由暂不收押而未执行。2019年10月10日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4日依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20时许,购毒人员王某某在广州市越某某大新路通过手机与被告人李某某联系毒品交易,后两人在约定的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中隔山新街与怀德大街交界处见面,被告人李某某收取王某某750元人民币后即离开现场,约十分钟后返回将2小包白色固体物品(净重:0.56克,经鉴定,均检出海洛因成分)贩卖给王某某。交易完成后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缴获的毒品、毒资等物证,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某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应当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建议两罪合并执行一年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国权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光碟3张。
3.现场缴获的毒品海洛因、手机1部现扣押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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