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贩毒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诉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村委会*****号之*2019年11月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1月1日上午 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广州市荔湾区***路**号“****”店,以每克750 元价格贩卖12克毒品冰毒给张某某,交易完成后,被抓获。民警现场查获被告人李某某贩卖的毒品冰毒3小包(经鉴定,净重共11.76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被告人李某某身上查获其贩卖毒品所得的人民币8000元、用于联系毒品交易并以微信支付收取毒资人民币1000元的手机1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查获的毒品、毒资、用于交易的手机等物证;

2.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称重取样笔录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卢某某等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关少中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依法扣押的毒品和作案工具(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