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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某案)_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6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襄城县,住襄城县**乡**村,因涉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19 年12 月27 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其妻子张某某的手机号码1833901****网络注册淫秽物品传播平台贩卖淫秽视频472个,非法获利2万余元,被告人已退出非法所得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

4.鉴定意见;

5.检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牟某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喜从

(院印)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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