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某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96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14199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巷**号,因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某案,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微信名:“小**”、微信号:“lizhen1994****)利用网络在微信群里贩卖淫秽视频牟某,其于2020年5月13日,将37部淫秽视频分三次以人民币30元的价格,贩卖给在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下水径的梁某某,经深圳市公安局淫秽物品鉴定:该37部疑似淫秽视频,均属淫秽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深圳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6、现场勘查笔录及相片、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转账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37部淫秽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贩卖淫秽物品牟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李羡

                              检察官助理 陈坚

                              2020年12月28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5份。

4.随案移送手机1部。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