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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某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174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11977********,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乡**村**,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2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5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5日、16日,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自己在网上下载的淫秽视频,通过QQ、微信在互联网上联系,贩卖了47部淫秽视频给群众徐某某,徐某某在其居住的龙岗区**街道**花园**巷**号通过微信给付李某某40元。2019年2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在龙岗区**街道**地铁站**出口**面包店门口被抓获,从其手机提取疑似淫秽视频47部。经鉴定,其中45部属于淫秽视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二部;2.书证:抓获经过、微信支付记录、手机2部、检查笔录、鉴定淫秽物品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稀芝

2019年5月9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量刑建议书》五份。

4.随案移送手机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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