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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_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灵检二部刑诉〔2019〕10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821986********,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灵宝市**区街道办**街**区**号**号楼**单元**室。2006年1月20日因犯销售赃物罪被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2011年1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9年9月2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9年9月29日经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被灵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8日至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先后在灵宝市河滨小学对面和灵宝市联盟酒店分四次以300元或280元的价格将毒品卖给崔某某、马某某、刘某某。2019年8月20日,在李某某所住的灵宝市联盟酒店506房间查获三包毒品,共计1.38克。经鉴定,三种检材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证人崔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指认、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判决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有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龙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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