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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罪)_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公诉刑诉〔2019〕4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湖南省资兴市,户籍所在地为资兴市**镇**村**组附**号,现住资兴市新区**路**煤矿廉租房**栋**单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2月13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13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25日被资兴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0日21时许,李某乙微信联系被告人李某甲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320元毒资给李某甲。之后李某甲驾驶摩托车来到资兴市鲤鱼江大桥下面的“佩佩烧烤”摊,通过微信扫码从摊主李某丙处兑付了260元现金。然后来到资兴市东江中学附近,以250元的价格从“江狗”手中购得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麻古”的混合物)。当晚22时许,李某甲在资兴市新区“回龙宫”KTV门口,将上述毒品甲基苯丙胺交给李某乙,李某乙拿到毒品后,发现不是其需要购买的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便将毒品给了被告人李某甲。

归案后,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微信转账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表、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李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志玲

                                 2019年5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资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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