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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罪)(公开版)_武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武某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武检刑诉〔2019〕107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31195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武某县,住武某县**镇**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武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被武某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13时许,在武某县矿山五处门口,被告人李某某以2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张某某出售一小包海洛因,返回途中被公安干警当场抓获,李某某将1小包毒品疑似物扔在地上(编号为①号,净重为O.24g),另外,公安干警又从被告人李某某身上检查出4小包(编号为②号,净重为O.55g)毒品疑似物,经宝鸡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①号、②号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提取、称量、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毒品,还向他人出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书荣

2019年12月22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秦都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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