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2******035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鞍山市铁东区中华南路**栋*单元*层**号。2009年1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5月因患有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被暂予监外执行一年。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8月11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在鞍山市铁东区中华南路**栋*单元*层**号自己家中,多次向赵某某、高某某、张某某、那某某贩卖毒品,并多次容留四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公安机关将李某某抓获后,在其家中查获白色晶体4袋、白色粉末2袋、红色片剂1袋、黄色块状物1袋。经鉴定,上述物品中37.02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4.13克含有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电子秤、分拨勺、自封袋、冰壶、手机、分拨面板;
2. 书证:称重记录、尿样毒品检测单、刑事判决书等;
3. 证人赵某某、高某某、张某某、那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笔录及扣押清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贩卖毒品,并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高欣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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