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公诉刑诉〔2016〕36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61981********,汉族,小学文化,海南省万宁市人,住万宁市**镇**村委会**村**队,因本案,于2016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6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万宁市**镇**村委会**村的**附近,以100元贩卖2小包毒品给黄某某,刚交易完毕,俩人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缴获黄某某刚和被告人李某某购买的2小包毒品。经检验,缴获的2小包毒品检出海洛因成份,净重0.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毒品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毒品而非法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穆敏
2016年9月7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万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
3.涉案款已存入万宁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户,随案移送手机壹部;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和《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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