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莲检二部刑诉〔2020〕476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巷**号,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2月31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8日,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民警根据线索在西安市灞桥区半坡地铁站将涉嫌贩卖毒品的被告人李某某抓获,现场查获毒品疑似物两小包。经鉴定:该两小包毒品毛重分别为0.2954克,0.3342克;净重分别为0.1169克,0.1248克,均检出毒品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2、查获记录、提取笔录、称重笔录、扣押清单;3、毒品鉴定报告;4、尿检结论、强制戒毒材料;5、辨认笔录;6、证人王某甲的证言;7、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8、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0.241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大明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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