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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42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于重庆市合川区,住重庆市合川区**街道**花园**幢**(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接到吸毒人员杜某某求购毒品的电话,双方约定在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假日大道新华小学外进行毒品交易。随后,李某某来到上述约定地点,以300元的价格将一小袋甲基苯丙胺可疑物(俗称“冰毒”)和两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俗称“麻古”)贩卖给杜某某。交易完成后,二人均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从杜某某身上搜出一小袋的甲基苯丙胺可疑物和两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从李某某身上搜出一小袋甲基苯丙胺可疑物和两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以及贩毒所得毒资300元。经称量,二人交易的甲基苯丙胺可疑物净重0.27g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共净重0.19g,从李某某身上搜出的甲基苯丙胺可疑物净重0.22g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共净重0.19g。经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检验,本案查获的甲基苯丙胺可疑物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扣押清单、通话记录、办案说明;

2.证人证言:杜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搜查、勘验等笔录:搜查、封存、提取、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姜德明

检察官助理:秦海鑫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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