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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3197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路**号**单元**号,现住原籍,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安分局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根据案情并征询被告人意见,建议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吸毒人员谢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某某,欲从其处购买5克毒品海洛因及18片七唑仑,并通过微信提前转账2800元。当天上午,李某某表示暂时没有那么多毒品,随后将约1克海洛因及6片七唑仑送至谢某某租住房间内,并告知其系赠送,谢某某当场吸食完毕。2019年12月18日中午,谢某某再次联系李某某,让其将毒品送来。当天15时许,李某某到达谢某某住处,被守候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其随身携带的粉色手提包内查获用塑料纸包裹的疑似海洛因物品三包,七唑仑18片。后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在三包疑似海洛因物品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共计15.511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信息等材料;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谢某某的证言;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提取、称重、封存笔录及照片

6.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坤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三张、讯问视频光盘一张、提取、称重光盘一张。

4.指定管辖函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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