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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1041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81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村**组**号,现住长沙市天心区**小区**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21时许,吸毒人员谈某某和易某某为获取毒品吸食,由谈某某支付300元毒资找被告人李某某购买毒品。被告人李某某联系上线“小智哥哥”(身份待查)购买毒品,而后“小智哥哥”将毒品放在长沙市雨花区**附近的一个垃圾桶旁,被告人李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附近找到毒品后就地将毒品交给了谈某某。当晚23时许,吸毒人员谈某某再次支付300元毒资找被告人李某某购买毒品,被告人李某某扣除100元后,将剩下的200元毒资支付给“小智哥哥”,而后被告人李某某和吸毒人员谈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附近的一个垃圾桶旁边找到了“小智哥哥”放在该处的毒品,后李某某将毒品带至长沙市天心区**栋**单元**房间的厕所,在厕所内扣取部分毒品用于自己吸食,将剩下的毒品交给了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谈某某、易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柳媚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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