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下午3点左右,吸毒人员肖某某、周某某商量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周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李某某想购买冰毒,并微信转账给李某某700元钱,后李某某联系熊某某(另案处理)购买550元冰毒,并微信转帐550元给熊某某,后熊某某以500元从一个叫“某某”的男子手里购得约0.8克冰毒,送到武冈青云宾馆李某某手里,李某某分出0.118克冰毒留给自己,将剩下的冰毒用利群香烟盒子装好,与熊某某将该盒子扔至张家岭小区中间花坛的草丛里,肖某某、周某某前往此处拿走了该装有冰毒的烟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资料、扣押物品清单、照片材料、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熊某某、周某某、肖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文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给他人吸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武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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