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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桃检刑刑诉〔2019〕392号

被告人李某某,诨名“龙二”,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6197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源县,住桃源县**镇**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桃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9日晚19时许,吸毒人员龙某某经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某某购买200元钱的毒品冰毒,二人约定在桃源县漳江街道采菱市场旁创才科技学校大门东面100米在**路**路东侧交易。当晚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其黄色电动车至约定地点,龙某某和吸毒人员何某某驾驶摩托车前来,龙某某给被告人李某某200元人民币,被告人李某某将约0.1克冰毒交给龙某某。

2019年8月12日下午5时许,桃源县公安局民警对被告人李某某位于桃源县漳江街道采菱市场旁红星美凯龙在建工地对面志鸿集装箱827工地板房宿舍搜查时,查获被告人李某某所持有冰毒疑似物12袋、海洛因疑似物5袋。经称重,12袋冰毒疑似物的重量为9.33克,5小袋海洛因疑似物重量为0.94克,以上共计重量为10.27克。经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该12袋冰毒疑似物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该5小袋海洛因疑似物均检测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通话清单等书证;3.证人龙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而非法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斌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桃源县看守所。

2.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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