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二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61989********,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街**里**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22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受钱小磊(另案处理)指使向吸毒人员钱某某贩卖毒品。被告人李某某按钱小磊指示在本区前川街环城中学附近收受钱某某毒资现金人民币300元后,又至钱小磊指定位置向他人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6颗(俗称“麻果”)和甲基苯丙胺(冰毒),后被告人李某某将上述购买毒品交给钱小磊。嗣后,被告人李某某受钱小磊指使将上述所购毒品中的甲基苯丙胺片剂4颗和甲基苯丙胺交付给钱某某,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随后,公安民警在钱某某身上查获透明塑料袋封装的甲基苯丙胺片剂4颗和甲基苯丙胺,查获被告人李某某丢弃在附近地面的甲基苯丙胺片剂1颗。经称量,上述查获毒品净重共计0.54克,公安机关对上述毒品取样送检,经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检材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涉案毒品照片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李某某的身份信息等书证;3.证人钱某某、吴某某证言;4.毒品检验报告;5.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辨认笔录;6.办案说明、抓获经过;7.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向他人贩卖,数量不满十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萱
检察官助理孙鹏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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