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45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62********,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村**号,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村**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27日被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18日被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8日被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于次日执行,2020年2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9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2月3日20时40分许,在本市武昌区纺器村***号门口,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贩卖“麻果”3颗、“冰毒”少许,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称量、鉴定,上述毒品均为甲基苯丙胺,共重0.42克。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2、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3、现场检测报告书、前处判决书;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称量、取样笔录;8、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罚,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其具有累犯、毒品再犯、自愿认罪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骞
检察官助理:蒋昊堃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上述地址,联系电话18971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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