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201231984********,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街**村**湾**号;现住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街**村**湾**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新洲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武汉市新洲区**街**村**湾**号门前以170元的价格贩卖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红色片剂(俗称“麻果”)2颗(净重0.17克)和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白色晶体(俗称“冰毒”)1 小袋(净重0.07克)给沈某某,交易完成后,被告人李某某被布控民警现场抓获。办案民警在现场从被告人李某某家后面院子一个窗台上的手套里一个白色铁质的糖果盒内搜出3小透明塑料袋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14颗(净重1.29克)和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白色晶体(俗称“冰毒”)5小透明塑料袋(净重0.28克),并依法进行扣押、称量、取样。经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共计1.81克疑似毒品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截图、通话记录;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3.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4.现场检测报告书; 5.证人沈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毒品管制法律法规,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8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彭涛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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