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08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9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8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17时59分许,龙新派出所接举报人刘某某(化名)报警称:有一微信昵称“龙某某”的人(微信号:TU**)在深圳、珠海一带贩卖毒品冰毒,并愿意配合公安机关将其抓获。接报警后,经依法审批,民警安排举报人刘某某隐匿身份,与贩毒嫌疑人“龙某某”联系购买3万元人民币的冰毒,双方约定于2020年5月2日22时30分许,在深圳市龙岗区南联夜色18酒吧附近进行交易。当日22时许,举报人刘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龙岗路龙头广场内,见到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将一袋冰毒以3万元人民币价格卖给举报人刘某某。交易完成后,民警将涉嫌贩卖毒品的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当场从其身上缴获30000元人民币毒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缴获其贩卖给举报人刘某某一袋疑似冰毒(经称重重量:46.70克,经深圳市龙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疑似冰毒一袋检查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微信聊天记录,扣押清单,称量、取样笔录,物证手机一部;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结论;5.视听资料;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淑君
(院印)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随案移送物品手机一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6.《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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