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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584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公安县**镇**号曾于2015年9月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5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共乐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21时许,吸毒人员李某乙、李某丙、周郭某某、谢某某(均行政处罚,谢某某另案处理)四人因需要吸食毒品冰毒,遂通过电话找到了被告人李某甲,让李某甲帮忙寻找毒品冰毒。李某甲随即联系东莞的“矮子”(不详),在得到“矮子”有毒品可以提供的信息后,随即通过电话告知李某乙。接着,李某乙便开车,于当晚20时55分许,由同乐检查站上了广深高速,后在广深高速福永路段使用微信将毒资900元支付给了李某甲。被告人李某甲将其中的600元通过微信支付给了“矮子”,“矮子”收到相关毒资后,便向李某甲发送了取毒品的位置信息,李某甲将该信息转发给了李某乙。后李某乙在东莞市**镇**村**街**号**门口取得毒品冰毒,回到谢某某租的宝安区**街道**公寓**房与朋友一同吸食。2019年8月21日凌晨1时许,刚刚吸食完冰毒的李某乙等四名吸毒人员被民警查获,后经侦查,于同日将被告人李某甲抓获归案。经检测,李某乙等四名吸毒人员的尿检结果均为甲基苯丙胺毒品阳性。另经查明,被告人李某甲还曾于7月27日和8月10日采取同样的方式各贩卖了1000元的冰毒给李某乙等四人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李某甲作案手机一部,谢某某处扣押吸毒工具一套;(均照片);2.书证: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身份信息、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李某乙等四人尿检报告、微信账号、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等;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李某乙、谢某某、李某丙、周郭某某的证言;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甲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赖淑蓉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物品暂扣于公安机关。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提讯笔录复印件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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