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刑诉〔2020〕Z18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镇**村委会**村,捕前住该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文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8月13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李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对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20时许,符某某用微信联系被告人李某某购买7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毒品(俗称“冰毒”),李某某表示同意并约定在文昌市**镇**厂对面**烧烤园处交易。随后在约定地点,李某某从符某某处取得700元人民币向一名叫“哥某某”的男子购得1包用白色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甲基苯丙胺毒品后返回现场交给符某某。
2020年6月11日20时许,符某某用微信联系李某某购买7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李某某表示同意并约定在文昌市**镇**酒店旁边的小巷里交易。当日20时50分许,符某某通过微信转账700元给李某某。李某某收款后便到文昌市**镇**村**杂货店里通过微信扫二维码方式转给陈某某600元钱换现金,接着便向一名叫“哥某某”的男子购买甲基苯丙胺毒品。当日22时30分许,李某某在文昌市**镇**酒店旁边小巷里将1包用白色塑料袋包装的甲基苯丙胺冰毒交给符某某。
经称量,从符某某处扣押的两包甲基苯丙胺毒品疑似物共净重0.64克,全部取样送检。经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检材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等;
2.证人符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理化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 现场勘验笔录、手机检查笔录、称量取样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贩卖,共计0.64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小姣
书 记 员:王维善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文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检察卷一册、光盘柒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手机一部;涉案财物:一辆红色二轮125摩托车,现存放于文昌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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