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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儋州市**镇**居委会**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9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0日被东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洪某某(已判决)与购毒人员麦某某在陌陌软件上认识并互加微信,麦某某通过微信向洪某某求购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18年11月9日中午,麦某某联系洪某某并相约在儋州市新州镇见面,洪某某同时联系曾某某(已判决)购买冰毒。曾某某联系被告人李某某求购冰毒,李某某则通过电话联系黎某某(另案处理),得知甲基苯丙胺2000元一个后,将该信息告知曾某某。曾某某表示需要购买1600元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1600元给李某某。李某某收款后于次日18时许,在白马井公园以2000元(其中400元系其本人出资)现金向黎某某购买一包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冰毒,并从该包毒品中截留部分毒品吸食后将剩余冰毒装入一个红包内交给曾某某。曾某某将购买到的冰毒带至洪某某在**镇**旅租2301号房交给麦某某,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从麦某某处扣押了一包毒品疑似物。经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送检0.85克毒品疑似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通讯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2.证人麦某某、王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同案人洪某某、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搜查、扣押、提取、辨认、称量、扣押笔录;

6.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玉竹

2020 年 6 月 2 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东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5.随案移送涉案财物见《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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