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84********,汉族,小学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为以贩养吸,于2019年11月8日13时许,在横县百合镇黄村村委横岭村路口附近贩卖1小包毒品给吸毒人员某某某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当场在李某某处查获手机1台、毒品可疑物2包(净重分别为0.13克、0.29克),从某某某处缴获用于联系购买毒品的手机1台。经南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李某某处查获的2小包毒品可疑物均检测出海洛因成份。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分别于2019年9月20日、9月21日、9月23日、9月24日、10月1日、10月29日、10月30日、11月1日、11月2日各贩卖毒品海洛因1次给某某某,并通过微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可疑物、手机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3.证人某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向他人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振艺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