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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区检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2年7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0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单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晚上,张某某打电话叫被告人李某某帮其联系购买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900元给李某某,李某某收到900元钱后转账700元给“涛涛”,通过“涛涛”购得700元毒品冰毒后,将冰毒送至张某某手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妨害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损害了公民的身心健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6-8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川云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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