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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山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阴县人民检察院

山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二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1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朔州市山阴县公安局**派出所,现住山阴县**镇****区****号,个体。2020年1月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山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8月份开始,被告人李某某先后从一陌生男子(主体不详)手中购买1500元的毒品安钠咖约2500克,后以5元10颗的价格在其经营的小卖部出售给吸毒人员吉某某和郭某某等人,从中获利1000元左右。2019年12月31日公安干警当场在其院内南屋搜出疑似毒品安钠咖两包(白色圆形状,重775.21克)并扣押。经朔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均检出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秀荣

2020年4月9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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