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3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1193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平遥县**乡**村,现住**街**号。2016年8月23日因非法种植毒品罂粟被平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未执行拘留)。2020年9月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平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间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平遥县岳壁乡西郭村刘某甲诊所将自己之前种植私藏的罂粟果实提炼后凝固的两小块2.86克“洋烟”块以9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乙,被平遥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山西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甲持有的两小块“洋烟”块中均检出可待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已满七十五周岁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晓锐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