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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公诉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811990********,汉族,初中文化,勘测及矿物开采人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华蓥市**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前锋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前锋区分局逮捕。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前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11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2020年5月9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晚8时左右,唐某某(外号“鸭子”)通过蒋某某联系被告人李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当晚21时许,李某某将其购买的重约0.2克甲基苯丙胺在其小区附近的烂厕所旁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唐某某,唐某某现金支付给李某某300元。

2019年9月25日中午1点多,张某某电话联系李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下午2点钟左右,李某某将其购买的重约0.2克甲基苯丙胺在豪门旁边的麻将馆后门处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某,张某某微信转账支付给李某某200元。

2019年10月29日晚上,张某某电话联系李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李某某在豪门旁边茶楼后门将其购买的重约0.2克的甲基苯丙胺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某,张某某现金支付给李某某200元并承诺欠其100元。

2019年10月底的一天,何某某(外号“莽一托”)微信联系李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并向其微信支付300元毒资。后李某某将其购买的重约0.2克的甲基苯丙胺在豪门处贩卖给何某某。

2019年11月1日晚上12点,何某某(外号“莽一托”)联系李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后李某某将其购买的重约0.2克的甲基苯丙胺在其位于华蓥市明光路190号星星丽都小区门口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何某某,何某某向李某某支付现金300元。

李某某系被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和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饶江琴

2020年6月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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