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18〕103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3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路**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7年6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18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7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事前通过电话联系,准备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文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7颗,后被告人李某某安排他人将毒品送给文某某,正在交易时被民警抓获。查获的甲基苯丙胺净重0.69克。
2017年10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昆明市官渡区**小区**栋**单元**号房间内吸食毒品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查获被告人李某某用于贩卖的海洛因净重12.45克以及甲基苯丙胺净重101.4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甲基苯丙胺以及海洛因;2.书证:抓获经过、扣押清单;3.证人证言:证人文某某、黄某某、那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鉴定;6.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称量记录、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以及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亭婷
2018年10月31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昆明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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