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部刑诉〔2020〕38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11981********,高中文化,云南省文山市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市**镇**街**号**幢**室,现租住地址:文山市**街道**村**号**房。因犯盗窃罪2014年7月14日被文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在开远小龙潭服刑,2015年1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8年7月16日被文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在昆明杨林监狱服刑,2019年4月刑满释放。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文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1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文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身上携带着毒品小马(冰毒片剂)和晶状体冰毒来到文山市**街道办事处****岔路口准备将冰毒再次贩卖给熊某某时,被文山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当场抓获,并在李某某身上及所驾驶的白色电动车(云******)上现场查获了疑似毒品冰毒和冰毒片剂可疑物。随后,民警持搜查证到文山市**街道**村**号出租房李某某的住处进行搜查,在该处房间内的一个茶几上发现了一个圆形塑料盒内装有冰毒片剂可疑物,后经称重,其身上及所驾驶的白色电动车(云******)上以及其租住的房间内查获的疑似毒品冰毒和冰毒片剂可疑物重量共计12.95克。经审讯,李某某供述这些毒品一部分用来贩卖,一部分自己吸食。经文山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这些毒品可疑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2、证人证言:证人熊某某、普某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人物辨认笔录及照片;3、鉴定意见、检测报告等;4、书证:现场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完毕后不满五年又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殷策俊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文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共203页。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12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4、随案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随案移送视频光碟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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