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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882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中共党员,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4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路***号***栋***单元***户,现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路***号***栋***单元***户。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7日,吸毒人员康某某联系被告人李某某帮其购买毒品,被告人李某某收到康某某微信转账的毒资1500元后,联系老同学瞿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并让瞿某某将毒品分成两份。瞿某某收到被告人李某某微信转账的1500元后来到南昌市青云谱区青云谱北路蔡家坊附近,将两小袋用烟盒装好的毒品(冰毒和麻古)交给被告人李某某,随后,被告人李某某叫康某某来蔡家坊附近拿毒品,并将一小袋毒品交给康某某,留下另一小袋毒品自己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康某某、瞿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一次毒品“麻古”和冰毒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瑶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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