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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20〕407号 

被告人某某,男,汉族,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119641122****,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国棉四厂团结楼南门*号,现住西安市雁塔区西姜欣居*号楼*号。1995年12月28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11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民警根据线索在本市雁塔区西姜欣居*号楼*号将被告人李某某及吸毒人员张某某抓获,并现场从李某某身上查获两小包毒品疑似物。经鉴定:从李某某身上查获的毒品疑似物净重分别为0.0803克、0.1915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被告人李某某对其向张某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指认现场笔录及辨认笔录;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指认现场笔录及辨认笔录;4.毒品提取、称量笔录及暂扣清单;5.司法鉴定意见书;6.户籍证明、微信转账截图、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有前科,应当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莲湖区法院 

检察官:苏兴斌

2020年6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被羁押于西安市安康医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指定管辖材料三页;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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