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87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3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长沙市雨花区**路**号**栋**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4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其位于长沙市雨花区**街道**路**号**栋**房的家中,以人民币35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乙一粒丁丙诺啡片剂(含二乙酰吗啡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资照片、现场抓获照片、现场检测报告及照片;2.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贩卖一粒丁丙诺啡片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小学
2019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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