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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87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3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长沙市雨花区**路**号**栋**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4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其位于长沙市雨花区**街道**路**号**栋**房的家中,以人民币35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乙一粒丁丙诺啡片剂(含二乙酰吗啡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资照片、现场抓获照片、现场检测报告及照片;2.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贩卖一粒丁丙诺啡片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小学

2019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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