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4〕121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74********,初中文化程度,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村**号,农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2月1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4年1月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以来,被告人李某甲从一个彝族男子处购买毒品海洛因,除供自己吸食外,多次将毒品卖给吸毒人员侯某某等人。2013年12月7日18时许,侯某某电话联系李某甲购买毒品,后二人在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城南大道与韦郭路丁字路口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从李某甲左侧裤子口袋内缴获毒品四包,在西崔村政法招待所210室李某甲租住处提取毒品四包。经陕西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毒品毛重2.55克,净重2.27克,从所送检材中检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证人证言;3.毒品检验报告;5.户籍证明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向他人出售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陈昱
2014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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