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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115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3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九龙坡区人,住重庆市巴南区**街道**村**号附**号(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九龙坡区**村**号**单元**)。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九个月,2019年7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花园小区路边,以300元的价格将一包白色晶体状可疑物(净重0.42克)和一包红色颗粒状可疑物(2颗,共计净重0.18克)贩卖给购毒人员任某某,交易完成后李某某离开现场。公安人员当场从任某某处提取并扣押上述可疑物。2020年7月7日23时许,公安人员在重庆市巴南区**街道**村**号附**号将李某某抓获,当场从李某某处提取并扣押作案联系用黑色华为手机一部,从上述房间卧室床上李某某的挎包内提取并扣押一包白色晶体状可疑物(净重0.22克)。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从上述可疑物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认照片等物证;

2.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户籍材料等书证;

3.证人任某某、胡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提取、称量、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60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刑罚,现又犯该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娅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第三看守所(联系电话1778337****);

2.案卷二册,散页证据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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