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宏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419**********,蒙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阳市宏伟区**路**号,住址同上,无业。1999年因盗窃罪被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5年因贩卖毒品罪被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日被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23日将该案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8日晚,在辽阳市宏伟区**村辽化**厂,被告人李某甲将约0.2克冰毒贩卖给王某某,因王某某当时欠账,后于4月30日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被告人李某甲毒资500元人民币;
2.2020年5月3日晚,在辽阳市宏伟区**医院住院部,被告人李某甲将约0.1克冰毒贩卖给王某某,因王某某当时欠账,后于次日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李某甲的母亲解某某300元毒资;
3.2020年5月12日12时许,在辽阳市宏伟区**村**厂门前,被告人李某甲将约0.2克冰毒贩卖给李某乙,并通过微信收取毒资400元人民币;
4.2020年5月19日10时许,在辽阳市宏伟区**村辽化**厂门前,被告人李某甲将约0.1克冰毒贩卖给喻某某,并通过微信收取毒资200元。
综上,被告人李某甲贩卖冰毒共计0.6克,获取毒资1400元人民币。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李某甲在辽阳市宏伟区二十区转盘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子秤;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微信记录截图、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李某乙、喻某某、解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牟利为目的,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人李某甲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过刑罚,系毒品犯罪的再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宏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8月21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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