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19〕1761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4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地区临猗县**乡**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在西安市未央区政法巷唐宫尚品小区4号楼卖给吸毒人员栾某某毒品海洛因时被现场查获。现场查获毒品海洛因2.019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指定管辖决定书等;
2.证人栾某某的证言;
3.扣押、称重、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
4.鉴定意见;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莉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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