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31989********,汉族,初中文化,系酒吧员工,暂住本市**路**四村**幢**室(户籍所在地为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镇**村**自然村**号)。被告人李某某曾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1年9月7日被福建省长乐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于2019年11月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三日;曾因扰乱公共秩序,于2018年6月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处行政拘留九日。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李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至11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姑苏区观前街阿里巴巴酒店、苏站路丽枫酒店等地,先后三次向姜某某贩卖毒品大麻叶共计24.44克。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1月3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姑苏区观前街阿里巴巴酒店**房间内,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向姜某某贩卖大麻叶4克。
2.2019年11月5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苏州市姑苏区苏站路丽枫酒店四楼健身房内,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未付)向姜某某贩卖大麻叶3克。
3.2019年11月6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与姜某某约定,欲在本市苏站路丽枫酒店交易大麻叶20克,22时许被民警抓获而未能得逞,民警当场在其身上查获大麻叶20包、大麻烟2支,共计净重17.44克,从中均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照片)、毒资(照片);
2.书证:微信聊天记录、物流信息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
3.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4.证人姜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制作的提取笔录、称量笔录、李某某、姜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毒品,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大麻叶,共计24.4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第三笔事实中,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振磊
检察官助理:王薇薇
2020年2月24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1.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1.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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