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耿检二部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97********,彝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云县**乡**村委会**组,现住耿马自治县**镇**路,无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3月5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8日至8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早上,被告人李某某在耿马自治县**路其租住的出租房内,贩卖给黄某某人民币20元剂量毒品海洛因和人民币10元1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小麻”、“麻黄素”);2020年3月4日下午,李某某在出租房内贩卖给黄某某人民币20元剂量毒品海洛因和人民币8元1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020年3月3日下午,李某某在出租房内贩卖给艾某某人民币40元剂量毒品海洛因和人民币10元1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
2020年3月4日23时许,民警在出租房抓获李某某,并从其裤兜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2.08克。
经侦查实验核定,李某某贩卖给黄某某、艾某某未查获实物的3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约重0.314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拘留证、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毒品重量称量记录、毒品可疑物取样送检笔录,扣押决定书、笔录、清单,吸毒人员行政处罚材料,涉案财物移交登记表、移交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艾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报告书、认定告知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呈请侦查实验报告书、毒品出入库登记表、侦查实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约重12.394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红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耿马自治县看守所。
2.公安卷2册。
3.量刑建议书。
4.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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