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1797号
被告人李清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晋江市**镇**村**村**号。因犯强奸罪,于2004年9月29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20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2013年4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合同诈骗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2月3日因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3月6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清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5月29日至2019年6月12日、2019年8月13日至2019年8月27日);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6月12日至2019年7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5日,被告人李清槐在福建省石狮市**道“**”家乡菜馆对面马路边向其朋友李某某(另案处理)购买3000元重约3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并在石狮市**路**号三岔路口旁的垃圾桶旁拿到上述毒品,后在晋江市**镇**村将上述毒品以3400元的价格贩卖给刘某某(另案处理)、施某某(已作行政处罚)。2019年2月26日,施某某在其位于石狮市**小区**公寓**楼**号的家里吸食毒品时被抓获,从其处扣押三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重1.76克。经检验,上述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
2019年3月19日,被告人李清槐在晋江市拘留所被传唤至晋江市灵源派出所接受审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等物品照片;
2.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及破案经过、称量笔录、被告人身份信息、工作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施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清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泉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6.辨认等笔录:证人及被告人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清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清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清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延延
检察员:刘燕红
2019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清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_光盘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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