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珙检刑诉〔2021〕Z3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61992********,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珙县人,住珙县**镇**村**组**号。2012年6月因盗窃罪被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7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珙县洛表镇先后15次向吸毒人员何某甲、何某乙、唐某某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向多人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舒德
检察官助理:邱燕
2021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卷、散页51页、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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