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19〕77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1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村**组,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小区**栋**室。2016年11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罚款;2019年5月10日,因吸食毒品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行政拘留并被责令社区戒毒3年;2019年7月4日,因吸食毒品被长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被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4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上旬至7月上旬,被告人李某某为牟取利益,从其上线黄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手中购得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后,分别在长沙县**镇及长沙市雨花区的居民区、酒店处,将该毒品卖给吸毒人员章某某、陈某某(已行政处罚),其从中牟利共4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6月10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吸毒人员章某某相约后,在长沙县**镇**安置区附近,以500元的价格将2粒麻古、少许冰毒毒品卖给章某某,其获利100元。
2.2019年7月1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吸毒人员陈某某相约后,在长沙市雨花区**大酒店内,以400元的价格将一粒麻古、少许冰毒毒品卖给陈某某,其获利300元。
2019年7月3日23时许,公安民警在长沙市雨花区**大酒店**房间内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并将其放置在保险柜内的疑似冰毒物14.06克、疑似麻古物3.73克,共17.79克予以扣押。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该被扣押的物品分别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以及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现场照片、指认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微信转帐记录截图、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等人的证言;3.提取笔录、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毒品管理法规,以贩养吸,贩卖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七年以上、八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兰林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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