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刑二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8年**月**日生,资兴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3108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资兴市**路**家属区,现住地资兴市**小区**栋**室。2001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6年4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8月24被资兴市公安局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被资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8月13日凌晨,吸毒人员李某乙想吸食毒品,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某甲,称想从李某甲处购买毒品吸食,李某甲同意后,李某乙于1时20分通过支付宝转账500元到李某甲的支付宝账户。李某甲收到毒资后,从一男子处花500元购买约0.4克冰毒,分出约0.1克后,将约0.3克毒品冰毒用塑料袋包装好后放置在自家楼顶简易厨房桌子上,并告诉李某乙放置地点。其后,李某乙从郴州带吸毒人员李某丁到李某甲家楼顶的简易厨房内自带吸食工具将该毒品吸食完后离开。

2、2020年8月13日晚,被告人李某甲正准备购买毒品,此时李某乙打电话向李某甲购买500元毒品,李某甲答应后,李某乙于20时25分通过支付宝转账500元到李某甲的支付宝账户,约定由李某甲将毒品送至**医院门口。而后,李某甲到一男子处花1000元购买2个约0.4克的毒品,李某甲将其中一个毒品送至**医院门口交给李某乙后离开。

3、2020年8月14日,吸毒人员李某丙想吸食毒品,随后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某甲,表示想购买100元毒品吸食。李某甲觉得100元太少,便要李某丙到李某甲家来吸食。李某丙到李某甲家后,由李某甲拿出约0.1克的毒品冰毒,二人在李某甲家将该毒品吸食完毕。而后李某丙于凌晨5时49分通过微信红包支付80元给李某甲。

4、2020年8月22日晚,李某丙想吸食毒品,通过自己的手机拨打被告人李某甲的手机号码,后李某甲约李某丙到其家来。李某丙如约到李某甲家中,于22时6分通过微信发100元红包给李某甲后,李某甲拿出约0.1克冰毒放在桌上二人一起吸食完,之后两人被民警当场抓获。李某丙支付给李某甲的100元红包,因被抓获,李某甲尚未及时领取。经公安民警在办案区对李某甲、李某丙的尿液进行现场检测,其二人尿液中甲基安非他明(冰毒、麻古)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尿样提取笔录、现场检查报告书、资兴市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详单、释放证明书、综合材料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李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提取、辨认、指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臻

2020年12月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资兴市看守所。

2.卷宗叁册,光碟贰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