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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1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小区**栋**。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双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7月17日至3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其丈夫唐某某(另案处理)三次贩卖氯胺酮(俗称“K粉”)约2.6克给顾某某(已判决)。

1.2019年8月16日21时许,顾某某联系唐某某购买氯胺酮,并向唐某某微信转账500元,然后顾某某来到唐某某和李某某居住的永州市冷水滩区**小区,李某某将1小包约0.6克氯胺酮交给了顾某某。

2.2019年8月17日0时许,顾某某联系唐某某购买氯胺酮,并向唐某某微信转账1000元,然后顾某某来到永州市冷水滩区**小区,李某某将2小包约1克氯胺酮交给了顾某某。

3.2019年8月24日22时许,顾某某联系唐某某购买氯胺酮,然后来到永州市冷水滩区**小区,李某某与顾某某见面后,向顾某某出示了微信收款二维码,顾某某使用手机微信扫码支付了1000元,李某某将2小包约1克氯胺酮交给了顾某某。

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微信支付明细等;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另案处理人员唐某某、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协助他人多次销售氯胺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在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铁平

检察官助理:谢芳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双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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