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39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湖北武汉人,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211971******,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区,住湖北省武汉市**区**镇**村**岭**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3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5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1日下午16时许,在本市**镇**宾馆,被告人李某某受梅某某(已判刑)的指使,向购买毒品人员彭某某贩卖毒品麻果2颗(净重0.20克)、冰毒1小管(净重0.11克),收取毒资150元,随后将上述毒资交给梅某某。经鉴定,上述可疑毒品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人体尿样提取笔录、吸毒成瘾/成瘾严重认定书、尿液检测板对尿样检测照片、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孝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3.辨认笔录及照片;4.证人梅某某、彭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志雄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