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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81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宜都市,住宜都市**街**栋**单元**室。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宜都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4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将案件退回宜都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宜都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20年3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自2020年3月15日至3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与荆州市毒品卖家联系,欲前往荆州市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下同)和甲基苯丙胺(冰毒)带回宜都市境内贩卖。当日10时许,李某某雇请郑某某驾驶鄂E****5号出租车,从宜都收费站驶入高速,沿岳宜和汉宜高速前往荆州市,李某某在荆州市红星小学大门附近,向事先联系好的卖家购买了11800元的“麻古”和冰毒,并将毒品放置于出租车副驾驶储物格内,继续由郑某某驾驶车辆沿318国道返回宜都市。当日15时许,二人驾车行至枝江市石林收费站时,被公安机关拦停检查,当场从车内查获毒品疑似物“麻古”和冰毒若干。当日17时许,公安机关对李某某位于宜都市**街**小区**栋**单元**室住宅进行搜查,再次查获毒品疑似物“麻古”和冰毒若干。

经称量,李某某乘坐的出租车内查获的毒品疑似物“麻古”净重19.08克,疑似物冰毒净重28.35克,车内毒品总净重47.43克;李某某居住的房屋内查获的毒品疑似物“麻古”净重3.44克,疑似物冰毒净重1.48克,房屋内毒品总净重4.92克。

经鉴定,查获的毒品疑似物“麻古”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份,毒品疑似物冰毒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另查明,同年8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家中向吸毒人员张某某贩卖毒品“麻古”2颗(0.1克/颗,共计0.2克)和冰毒1小袋(0.2克),通过支付宝收取张某某毒资人民币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路径查询记录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检验报告;4.搜查、检查等笔录;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52.7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梅元松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宜都市**街**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587160****。

2.卷宗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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