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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公诉刑诉〔2019〕67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6321999********,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西安市临潼区,现住临潼区**街**号,居民。2019年7月3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中旬至7月底期间,违法行为人崔某某、贾某某通过微信、电话多次联系被告人李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毒资支付给被告人李某某。随后李某某微信联系并将毒资转账给昵称为“诚信茶馆”的男子购买毒品,该男子通过“埋雷”的方式将毒品藏匿的地点拍照发至李某某,后李某某再转发给违法行为人崔某某、贾某某,或者李某某从“埋雷”的毒品中抽取一部分供自己吸食,然后再将剩于的毒品交予崔某某、贾某某。

1、2019年7月9日左右,违法嫌疑人崔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李某某欲购买毒品,并微信转账400元,后李某某将其上线(微信昵称为“诚信茶馆”的男子)在西安市临潼区“埋雷”的地址微信发给崔某某,让其根据地址将一包约重0.3克的毒品海洛因取走。

2、2019年7月15日左右,违法嫌疑人贾某某联系被告人李某某欲购买毒品,并微信转账400元,后李某某抽取约0.05克毒品,并在西安市临潼区新丰镇铁路家属院附近的公路上将一包约重0.25克的毒品海洛因交给贾某某。

3、2019年7月20日19时左右,违法嫌疑人贾某某联系被告人李某某欲购买毒品,并微信转账200元,后李某某抽取约0.05克毒品,并在西安市临潼区新丰镇铁路家属院附近的公路上将一包约重0.13克的毒品海洛因交给贾某某。

4、2019年7月22日左右14时许,违法嫌疑人贾某某联系被告人李某某欲购买200元毒品,后李某某从上线“埋雷”的毒品中抽取约0.05克毒品,在西安市临潼区新丰镇铁路家属院附近的公路上将一包约重0.13克的毒品海洛因交给贾某某,贾某某付给李某某200元现金。

5、2019年7月26日,违法嫌疑人崔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李某某欲购买毒品,并微信转账200元,后李某某抽取约0.05克毒品,并在西安市临潼区零口水库门口将一包约重0.13克的毒品海洛因以“埋雷”的方式贩卖给崔某某。

6、2019年7月27日,违法嫌疑人崔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李某某欲购买毒品,并微信转账200元,后李某某抽取约0.05克毒品,并在西安市临潼区零口鸟李村村口将一包约重0.13克的毒品海洛因以“埋雷”的方式贩卖给崔某某。

7、2019年7月27日12时许,违法嫌疑人贾某某联系被告人李某某欲购买毒品,并微信转账400元,后李某某抽取约0.1克毒品,并在西安市临潼区新丰镇铁路家属院附近的公路上将一包约重0.2克的毒品海洛因交给贾某某。

8、2019年7月28日,违法嫌疑人崔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李某某欲购买毒品,并微信转账700元,后李某某抽取少量毒品,并在西安市临潼区纸李中学将一包约重0.8克的毒品海洛因交给给崔某某。

9、2019年7月28日15时许,违法嫌疑人贾某某联系被告人李某某欲购买毒品,并微信转账400元,后李某某抽取约0.1克毒品,并在西安市临潼区新丰镇铁路家属院附近的公路上将一包约重0.2克的毒品海洛因交给贾某某。

10、2019年7月29日17时许,违法嫌疑人贾某某联系被告人李某某欲购买400元毒品,后被告人李某某与贾某某在西安市临潼区新丰镇铁路家属院附近的公路上进行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李某某处查获一包毒品疑似物。经称量并鉴定,从被告人李某某处查获的一包毒品疑似物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0.1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违法行为人贾某某、崔某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尿检结论书、扣押物品清单、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及户籍证明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李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  玲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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