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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1〕Z1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301980********,回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住涿鹿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1月2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被涿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被涿鹿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河北省涿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涿鹿县红街口的路边以400元的价格卖给朱某某冰毒0.3克。2020年11月20日李某某在涿鹿县大北环路的路边以4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甲冰毒0.28克,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查获的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朱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薛某某、张某某证言;

3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称重笔录;

4微信交易记录;

5书证: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毒品故意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秉军

检察官助理:李英新

2021年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监视居住于上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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